
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2979万余元,产生孳息479万余元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郑连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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